虚构承包工程事实,骗取他人信任,收取保证金,并出具借条。是合同诈骗还是民间借贷?应承担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近日,平川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谎称其承包了某发电站二期工程道路平整及土方拉运工程,骗取李某某的信任后,在平川区签订一份道路平整及土方拉运工程合同,合同约定李某某承包该项工程,工程期限自2014年10月23日至2015年10月23日,运输距离20公里,运费每公里13万元。合同签订后,李某某支付工程保证金20万元,张某某将这20万元用于偿还债务。
2014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以上述同样的谎言骗取王某某的信任后,与王某某签订了一份工程合同,约定王某某承包该工程,工程期限自2014年11月5日至2015年12月30日,运输距离50公里,运费每公里13万元。合同签订后,王某某分两次支付张某某工程保证金70万元,张某某将70万元用于偿还债务。
2015年12月、2016年2月张某某向王某某分两次共还款2万元。2016年3月张某某向李某某还款1万元。同月,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平川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辩称其和二被害人之间是借款关系,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根据二被害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能够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了其已承包工程的事实,骗取二被害人的钱款,故对该辩解,不予支持。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悔罪表现及其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对其未退赔的87万元,依法继续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