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钢铁废料获利 利小事大被判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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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钢铁废料获利 利小事大被判盗窃


来源: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5/12/17 12:54:57 阅读次数:3910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盗窃财物数额虽小,却触犯了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近日,平川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一案。

2014年4月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和李某某(已死亡)窜至电厂一机组附近盗窃30公斤钢铁废料,卖至废品收购站后获利50元,被告人王某某分得30元。过了四五天,二人再次盗窃30多公斤钢铁废料,被保安人员查获。2014年8月一天,二人窜至电厂二机组之间废品堆放处盗窃废钢板卖至废品收购站获利300余元,被告人王某某分得100余元。2014年9月2日,再次盗窃一块废铁卖至废品收购站获利57元。

平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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