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朋友一起用餐,本是件愉快的事,被告人孙某某却因赊账被拒,心生不满,报复饭店老板,致被害人轻伤,最终自己获刑六个月。
2015年8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与其两个朋友支在被害人经营的饭馆内吃饭。被告人酒后欲赊账,遭到被害人夫妻俩的拒绝。在结账离开后,去而复返,再次进入饭馆与被害人及其妻子发生争执,拿起饭馆内的菜刀将被害人右臂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右上肢软组织损伤及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构成轻伤二级。11月16日,被告人孙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被告人孙某某曾于1990年因盗窃被决定劳动教养二年;于1993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平川区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成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