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透支不还 被判诈骗罚金两万

网站首页 » 基层动态

信用卡透支不还 被判诈骗罚金两万


来源: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5/10/23 4:57:33 阅读次数:2676

 

当前信用卡的使用日益普及,人们在享受信用卡带来的便利的同时,很多人没有认识到潜在的风险。根据刑法规定,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近日,平川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2年6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白银市平川区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授信额度为15000元。被告人张某某拿到申请的信用卡后,于2014年9月24日、25日分两次将信用卡中15000元全部透支。后平川区支行于2014年11月28日对张某某进行电话催收还款,于2015年1月5日对其进行书面催收还款。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7月1日向平川区支行还款3000元。

公安局立案后,被告人张某某于当天投案,并于2015年7月15日主动向平川区支行归还了全部透支款及利息,共计14164.26元,取得了平川区支行的谅解。

平川区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依法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甘肃法院网版权所有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建宁西路1950号
邮编:730070 E-mail:gsgyxcc@163.com

陇ICP备10200000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