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砸车盗窃 敲诈勒索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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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砸车盗窃 敲诈勒索获刑


来源: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5/10/23 4:58:21 阅读次数:2450

 

砸车的目的不单是为了获取物品,而是为了以物品的重要性为要挟,敲诈失主。孙某某的“生财”之举最终未能逃过法律制裁。近日,平川区法院联合白银市电视台《现在开庭》栏目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录制,并以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孙某某进行依法判处。

2015年4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白银市平川区一小区内,用砖头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的小轿车的车玻璃砸破,偷走一个卡其色布挎包(内装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驾照、行驶证、手机卡、票据等物品)。次日早晨,孙某某发短信给朱某某,以其捡到相关证件为由要求朱某某以10000元赎回物品,否则不予归还。朱某某因被盗物品对其很重要,所以与对方商议后以5000元谈妥,并约定了交换地点。4月21日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与受害人朱某某见面交换钱物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孙某某身上扣押了被盗的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某曾于2014年7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3月20日刑满释放。

平川区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的方法强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孙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孙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已提出上诉,本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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