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该单位工作,却能随意进出办公室,甚至窃取钱财,如此大胆的李某某最终没有逃过法网恢恢,近日,他被平川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2014年11月至12月期间,李某某趁平川区靖电厂办公室无人期间先后窜至该厂不同楼的三个办公室盗窃王某某现金约400元,盗窃李某甲现金约90元,盗窃张某某现金约200元。2014年12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再次进入时被该厂保卫人员扭送至公安局。
平川区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