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口角朋友反目 夺刀伤人获刑

网站首页 » 基层动态

生口角朋友反目 夺刀伤人获刑


来源: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周莎莎 朱建虹
发布时间:2015/3/18 5:47:49 阅读次数:2411

 

朋友间发生口角,双方互相用刀刺伤对方。近日,平川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4月的一天,被害人蔡某在家为孩子摆“满月”酒,被告人冯某在喝酒期间与蔡某表哥发生口角,后冯某离开。当日23时许,被告人冯某通过电话联系蔡某见面,见面后二人发生口角继而撕打。蔡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刺向冯某腹部,冯某在躲避抵挡中左臂被刺伤,后冯某夺过水果刀将蔡某背部捅伤。经鉴定,蔡某左肩背部刀刺伤致纵隔气肿轻伤一级,冯某左前臂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二人均电话报案,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各自自行负担经济损失,被告人冯某取得被害人蔡某的谅解。

平川区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成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被告人冯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甘肃法院网版权所有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建宁西路1950号
邮编:730070 E-mail:gsgyxcc@163.com

陇ICP备10200000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