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过道狭窄,发生碰撞进而双方争执、厮打,两名商场专柜经营者互伤对方,其中一名更因致人轻伤获刑。
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为同一家商场专柜经营者,2014年10月,被告人张某在商场水房打水时因过道太窄,与被害人发生碰撞,双方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被害人用空电热水壶打在被告人张某的头部,被告人张某将被害人的左手小指末节咬断,头发撕掉一缕,脸部抓伤。经鉴定,被害人左手小指末节离断属轻伤二级。
平川区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成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2000元,并已全部履行。被害人对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