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甘0402刑更1号
罪犯龙瑞琴,女,1989年7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化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890711182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化县城南乡龙下窠村42号,现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建设东路191号1单元503室。2022年1月1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2022年10月25日,本院作出(2022)甘0402刑初226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罪犯龙瑞琴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该判决生效后,罪犯龙瑞琴以在哺乳期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5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龙瑞琴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2023年5月22日。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罪犯龙瑞琴于2023年8月16日交付白银区看守所执行剩余刑期,交付执行后发现罪犯龙瑞琴怀孕,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龙瑞琴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3年10月25日起至哺乳期结束之日(2025年4月23日)至。暂予监外情形消失后,本院决定对罪犯龙瑞琴收监执行,2025年5月14日罪犯龙瑞琴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龙瑞琴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组织诊断,于2025年6月27日作出(2025)甘04暂15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审查意见为:罪犯龙瑞琴目前为怀孕状态,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
经查,罪犯龙瑞琴确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龙瑞琴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