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网站首页 » 公告通知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来源:白银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5/8/28 10:47:21 阅读次数:69

2025)甘0402刑更1号 

罪犯龙瑞琴,女,1989711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化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890711182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化县城南乡龙下窠村42号,现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建设东路1911单元503室。202211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20221025日,本院作出(2022)甘0402刑初226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罪犯龙瑞琴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该判决生效后,罪犯龙瑞琴以在哺乳期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315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龙瑞琴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3111日起至2023522日。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罪犯龙瑞琴于2023816日交付白银区看守所执行剩余刑期,交付执行后发现罪犯龙瑞琴怀孕,本院于20231025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龙瑞琴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31025日起至哺乳期结束之日(2025423日)至。暂予监外情形消失后,本院决定对罪犯龙瑞琴收监执行,2025514日罪犯龙瑞琴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龙瑞琴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组织诊断,于2025627日作出(2025)甘0415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审查意见为:罪犯龙瑞琴目前为怀孕状态,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

经查,罪犯龙瑞琴确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龙瑞琴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五八月二十八

                                


甘肃法院网版权所有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建宁西路1950号
邮编:730070 E-mail:gsgyxcc@163.com

陇ICP备10200000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