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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写错出借人名字的借条是否有效?

来源:靖远县人民法院 作者: 责任编辑:靖远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6/3 10:40:5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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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借条上名字怎么和你身份证上的名字不一致?你确定是你本人出借的吗?”近日,靖远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原告提交的借条上出借人的名字却与原告本人身份证上的名字不一致,该如何认定呢

案情回顾

吴某和高某久互为朋友,因资金周转需要,吴某向高某久借款6万元,并出具一份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高某玖现金60000元,大写:陆万元正。每月利息1.5%”。借款期限届满后,吴某未还款,高某久遂起诉要求吴某返还借款6万元。对于吴某出具的借条,高某说当时两人是朋友,也没有想到会走到这一步,所以就没有在意那么多。可万万没有想到,吴某不仅不还钱,还玩起了失踪。无奈之下,高某将吴某起诉至靖远县法院,要求吴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各种方式都没有找到吴某,遂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高某对自己的粗心大意懊悔不已,这才有了文章开头的一幕。承办法官依法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并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借款用途、还款情况以及原告的经济情况、当事人关系、知识文化程度等进行了仔细询问,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及提交的材料,确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给原告,原告实际将款项交付给被告,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生效。虽然借条上的名字与原告的实际名字不一致,但两个字是同音字,且原告是借条原件持有者,并实际将借款交付给了被告,结合本案原告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原告所提交的借条原件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本息,应予以支持。最终,靖远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法官说法

大家在书写、签订借条,切记一定要看清楚、写清楚,特别是名字要与身份证一致,身份证号码不能写错,金额、时间等重要内容一定要严格书写正确,以免造成争议或者不必要的麻烦。如果出借人在出现名字写错之后,可以采取以下手段进行补正,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要求借款人重新写新的借条;

(1)出借人可以通过证人证言、电话录音、短信等方式确定两个名字为同一人;

(2)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比如银行转账凭证、支付宝转账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