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靖远县法院综合审判庭通过“诉讼保全+庭前调解”模式,成功化解两起涉企合同纠纷案件,用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一
2021年11月25日,靖远某工贸公司与内蒙古某科技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将靖远某工贸公司最南边厂区的一栋约260㎡的车间以及高台上约3亩的料场提供给内蒙古某科技公司用于废渣综合利用选铁等废料处理,租赁期限为两年,租赁费按月缴纳。合同签订后,靖远某工贸公司依约向内蒙古某科技公司交付上述场地,但内蒙古某科技公司仅支付了前三个月的租赁费,剩余519000元一直推脱未付。靖远某工贸公司遂将内蒙古某科技公司诉至靖远县法院,并对被告申请财产保全。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对原告的保全申请进行认真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迅速裁定对被告财产依法予以冻结、查封,将保全裁定移送执行部门的第三日,内蒙古某科技公司代理人便主动联系承办法官,表示愿意还款,但因资金周转困难,希望可以同对方进行调解,分期还款。得知被告有还款意愿后,承办法官积极联系原告公司负责人及代理人,以双方以往较好的合作关系为切入点,向原告说明被告面临的困境及还款的诚意。同时,承办法官向被告释法明理,告知其在租赁交易中信守承诺的重要性以及履行合同义务的必要性。最终,双方达成由内蒙古某科技公司向靖远某工贸公司分期支付租赁费496000元的协议。
案例二
2021年4月21日,某商贸公司与某工贸公司签订《工业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某工贸公司向某商贸公司购买二级粉煤灰,并于每月25日前支付货款。但某商贸公司依约向某工贸公司出售二级粉煤灰后,某工贸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某商贸公司遂将某工贸公司及其法人暨唯一股东张某诉至靖远县法院,并对被告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公司银行账户或其他等值财产。案件受理后,考虑到原、被告均系企业,承办法官立即按照涉企诉讼“绿色通道”流程,坚持“以调为先,以调促和”的原则,从双方合作初心和解决纠纷的目的出发,对原、被告耐心调解,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过程中发现被告公司被冻结的账户为资金流转账户,若继续冻结,将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该公司申请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原告表示同意,遂向靖远县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公司账户的冻结,靖远县法院按要求解除对被告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既保证了原告实现保全的目的,又保障了被告公司的正常经营。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靖远县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巧用保全措施,高效化解涉企纠纷,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同时,切实优化了法治化营商环境。
下一步,靖远县法院将继续秉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把营商环境建设摆在突出位置,积极担当,勇于作为,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妥善化解涉企纠纷,精准服务企业发展,为企业提供高质量、有温度、可期待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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