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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县法院:民事诉讼充分保障当事人平等诉讼权利基本原则的适用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会宁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4/27 16:45:0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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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会宁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对某个体工商户诉周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以充分保障被告平等的民事诉讼权利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基本案情:周某原负责该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经营活动,其利用工作便利,通过更换以其个人名义办理并绑定银行卡的POS机收取营业款,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现周某在监狱服刑。原告以刑事犯罪未认定周某侵占店内的其他资金要求被告返还占有原告的资金200余万元。

诉讼期间,案件承办人在监狱对周某送达法律文书并进行询问,周某表示其因正在监狱服刑无法完成举证责任,且无法通过委托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故表示希望原告在其服刑期满后主张权利。

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涉案金额较大、证据繁多、案情复杂,被告周某明确表示其在监狱服刑无法完成举证。为保障平等诉权,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该条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当给当事人双方提供平等的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询问双方当事人,使他们有机会在 法院面前阐述自己的主张和要求,如果不让他们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则所作的判决是违反诉讼法的。人民法院提供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必须均等,不能只给一方当事人提供而不给另一方,也不能提供的机会有多有少。人民法院还应当把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实施或者不实施某种诉讼行为的后果,告知当事人双方,以便他们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而不致因缺乏法律常识,致使诉讼权利的行使受到影响。本案如在周某服刑监狱开庭审理,则无法平等保障周某依法举证的权利,对周某是不公平的,且原告在周某服刑期满后再行起诉并不影响其实体权益,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