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会宁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简要案情
2022年 9月,被告夏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与原告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车辆不同程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能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王某起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审查发现,案涉肇事车辆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为高某,即车辆所有人为高某,本案原告王某是案涉车辆的驾驶人,并不是实际车主,其向本院提起诉讼,属于主体不适格,故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说法
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事故发生时该机动车的驾驶人如果不是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权人,那么应该由登记的车辆所有权人就车辆的损失起诉侵权人赔偿相关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将“原告主体适格”视为“诉讼要件”,起诉符合诉讼要件是法院进行实体审理的前提,故原告主体适格问题具有程序法性质。也就是说,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属于诉讼要件的缺失,不适格的原告提起的诉讼,原则上法院应不予受理,受理之后也应及时止损,裁定驳回起诉。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提起诉讼时要弄清楚起诉条件,梳理好法律关系,选择正确的方式来维权和解决纠纷,以免徒增诉累和走弯路。
白银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北京路456号 邮编:730900 E-mail:byzyyjs@163.com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