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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县法院民事审判庭:自然人之间仅有银行转账记录,能否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来源:会宁县人民法院 作者: 责任编辑:会宁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8/12 17:36: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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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一种广泛存在的金融活动,尤其在亲朋好友之间较为普遍,但是很多人碍于情面,往往未签订借款凭证。如产生纠纷,仅有银行交易明细、转账凭证等,能否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2020年9月,原告王某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向被告蔺某转账30万元,双方未签订借款借据和其他书面合同。2021年2月被告向原告公司账户转账21.85万元。庭审中,被告辩称30万元不属于借款,是替原告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且其后向原告返还了21.8万元。原告认为被告向其公司转账,是二人存在其他经济往来,故原告不认可被告的抗辩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向被告出借30万元,被告提出抗辩,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涉案30万元不是借款,是替原告缴纳投标保证金。原告对被告辩称的21.85万元款项认为是其与被告的其他账务往来,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继续举证责任,但原告仅向法院提交了银行转账明细及微信聊天记录。综上,原告未能继续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案件是审判实践中争议比较多、事实认定难度较大的民事纠纷,证据提交及举证责任分配对事实认定至关重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原、被告均负有举证责任。被告未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据等借款凭证,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诉讼,被告抗辩收到的款项系其他款项,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时,原告应进一步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