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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聚未能好散,婚约彩礼致反目

来源:会宁县人民法院 作者: 责任编辑:会宁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4/13 10:57:2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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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婚约而给付彩礼的行为属于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不是无偿赠与。会宁法院综合审判庭审结一起原告邓某诉被告李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邓某、李某均系九〇后,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20年9月在会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后邓某向李某支付彩礼68000元。2020年12月,二人因生活琐事争吵,李某赌气离家,2021年12月22日双方自愿协议解除婚姻。现邓某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全额返还彩礼及结婚时购买手镯、项链、耳坠等“三金”款项34000元。

婚约财产纠纷是一类特殊的财产纠纷,此类案件事实及法律问题比较明确,但因双方的最初目的在于缔结婚姻,婚姻失败后双方已产生较大矛盾,如非双方矛盾较深,一般不会诉诸法院。因此本案庭审中,承办法官耐心调解近三个小时,邓某、李某及双方家庭因受情绪影响,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于是法院依法判决。

随着社会越来越繁华,年轻人对待婚姻的态度愈加浮躁,部分人在相处时间少,未能充分了解对方的情况下,便谈婚论嫁。婚后又因家庭琐事,导致矛盾层出不穷,很容易一拍而散,随之产生婚约财产纠纷。一段婚姻来之不易,愿年轻群体对待婚姻少一点敷衍、多一点尊重,选择伴侣时多一些理智,携手相伴时多一些理解包容,以小家庭的稳定促进社会“大家庭”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