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会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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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会宁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4/18 18:4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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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会宁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了被告单位某公司、被告人梁某单位行贿罪一案。
2012年至2016年,梁某为其公司挂靠和经营提供的帮助的国家工作人员多次行贿,数额巨大。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取得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梁某作为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应按单位行贿罪处罚。鉴于梁某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形,判处被告单位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行贿是滋生腐败的重要诱因,行贿受贿不仅污染营商环境,破坏市场秩序,而且损坏国家和人民利益,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市场主体应立足于提供优质的产品服务,而不是试图以行贿的方式获取不正当竞争,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为了保证各类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与营商发展环境,对于行贿行为,法律必将严惩不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检察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单位行贿罪中的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