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前约定俗成的习惯。而今,天价彩礼频出,给男方家庭带来生活压力。在双方未能如期结婚后,彩礼的返还也就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婚约财产纠纷也接连诉至法院。
近日,平川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男女双方及他们的父母对峙公堂。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同年3月,双方在家人及其亲朋好友的见证下,举行订婚仪式,同时原告向被告给付了彩礼、彩物。后因结婚事项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彩礼、彩金、彩物等共计103200元。被告母亲承认共收到彩礼6.2万元,收彩礼时当即退回原告2000元。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时被告提出反诉,请求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酒席招待费、精神抚慰金、人身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0万元,并要求判令被反诉人消除影响、恢复反诉人的名誉、赔礼道歉。
平川区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但返还的彩礼应以礼金及贵重物品为限,且为酌情返还。综合全案,法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6万元。被告主张原告赔偿精神损害及人身损害的请求,因缺乏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被告自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返还原告彩礼6万元,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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