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会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网络微信平台侵犯他人名誉权纠纷案件。
原告魏某某、杨某某夫妇与被告卜某某因婚庆付款发生纠纷后,被告卜某某在其微信平台上发表题为“在××镇××村婚礼上出现了骗子,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的文章,对双方婚庆服务及发生纠纷的经过做了说明,文章使用了二原告的真实姓名,配发了二人的婚礼照片,文章中使用了“骗子”、“耍无赖”、“大脑的确被驴踢了”等对原告贬损性的言辞。由于被告的微信有大量网友关注,网友评论中也有不少对原告的谩骂和讽刺,对二原告名誉造成一定范围的毁损和降低。二原告要求依法判令被告从其微信公众号上删除文章,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则认为,自己在微信上发表文章属实,文字内容真实,但不应配发二原告的照片。被告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及时删除了帖子。被告同意赔礼道歉,但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过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卜某某在未征得二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其微信上发表文章,文章标题、配发图片的说明以及网友的评论,确使二原告名誉受到侵害,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被告应在其所发表文章传播范围内向原告夫妇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被告的侵权行为对二原告名誉造成一定的贬损,应酌情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开庭过程中,由于原、被告意见分歧较大,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遂当庭宣判,判决被告卜某某在其微信上公开向原告魏某某、杨某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同意;被告卜某某赔偿原告魏某某、杨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在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网络作为继报纸、广播和电视之后新型的第四大媒介,已经深入到生活的各个领域。网络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使得网络名誉侵权随着网络发展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网络侵犯名誉权纠纷比较复杂,涉及到用户之间,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用户通网络提供商之间的关系,又涉及到责任的承担及赔偿问题。在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等人身权益的案件中,侵权信息往往具有“含沙射影”、“指桑骂槐”的特征,并不明确指明被侵权人,尤其是在针对公众人物的情况下。面对这样的“网络暴力”,公民选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仅是对造谣者的告诫与惩罚,更是对谣言的有力回击。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让公民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更好的保护自己与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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