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白某某曾因盗窃罪入狱,然而他竟不思悔改,又找到了另外一条生财之道,用他人名义租车,后用伪造身份证质押车辆。近日,平川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被告人白某某合同诈骗一案。
2013年10月28日,在苗某某(已判决)的安排下,被告人白某某和包某在白银一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包某的名义租赁灰色“别克越野”轿车一辆,后经白某某与苗某某商议,二人在包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伪造身份证的方法将该车以30000元的价格质押给岳某某。
2013年11月6日,在苗某某的安排下,被告人白某某和杜某某在白银另一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杜某某的名义租赁黑色“别克越野”轿车一辆,后经被告人白某某与苗某某商议,二人在杜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伪造身份证的方法将该车以28500元的价格质押给贺某某。
另查明,被告人白某某曾于2006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于2008年11月6日释放。
平川区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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