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只能用来消遣,而不能应成为害人工具。在当前打击醉驾的形势下,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还是偶有发生。近日,平川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车与三车相撞,最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2015年6月7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小轿车行驶时,与包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及刘某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后逃逸,吴某某继续驾车行驶至其他路段时,又与唐某某驾驶小轿车相撞。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0.12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赔偿了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平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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