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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守自盗,收银因职务侵占获刑

来源: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作者: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5/12/17 12:55:2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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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银是一个公司经常接触钱财的工作,一旦收银人员监守自盗,占用挥霍不属于自己应得的钱财,不但给公司造成损失,更可能触及刑罚。被告人滕某某作为前台收银人员,见财起意,将公司营业款据为己有。近期,平川区法院对某某职务侵占案进行了依法审理。

2014年5月25日,被告人滕某某应聘至白银一公司负责前台的收银工作,2014年8月至9日间,被告人滕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收取的营业款28630元采取不入账的形式据为己有,予以挥霍。案发后,被告人滕某某于2014年10月退赔18200元、2015年6月退赔600元,共计18800元,剩余9830 元未归还。

平川区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滕某某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公司财产非法据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其拘役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