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取款机上发现他人未退的银行卡,非但不退卡,还连续取款,被告人张某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平川区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2015年5月20日,被害人杨某某在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后,未将银行卡退出便离开,后来的被告人张某某看到被害人遗忘在自动取款机中的银行卡后,未帮助退卡,便用被害人的银行卡连续取款3次,共计取走卡内现金9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退回赃款9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平川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系冒用他人银行卡进行诈骗,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因一时贪念,越法律红线。在银行卡的使用过程中,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防止为自己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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