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不主动投案,还找人顶包,并让同车人作证,非但自己没有躲过刑罚,还连累他人获刑。被告人黄某甲就干了这样一件事情。
2014年12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驾车搭乘被告人黄某乙时,车辆前部与行人张某某发生碰撞,致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被告人黄某丙接到黄某甲电话驾车赶到现场,对勘查现场的公安人员称自己为该车驾驶人员,并让被告人黄某乙为此作证。被告人黄某乙遂按黄某丙安排称驾驶员为黄某丙。经认定黄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事故责任。2015年1月8日、9日,被告人黄某丙、黄某乙先后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赔偿张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41万元,并取得谅解。
平川区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黄某乙作为证人故意作虚假证明,其行为构成伪证罪;被告人黄某丙明知他人犯罪而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罪。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黄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黄某丙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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