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受理后第二天便迅速开庭并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有效提高了审判效率,快速、及时化解了当事人纠纷。
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于2012年经平川区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张甲随被告张某生活,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现张甲在兰州上学,随原告一起生活,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张甲由其抚养,其生活费、学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平川区法院于8月20日立案受理了本案,并在第二天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约定原、被告婚生子张甲随原告孙某生活,张甲以后的抚养费原、被告各自承担50%。一起纠纷就此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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