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白银法院网,今天是 2025年06月04日 星期三
  • 关注:
基层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基层动态

责任无法认定 法官巧化纠纷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5/5/22 9:19:01 阅读次数:
字号:A A    颜色:

近日,景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了一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取得了双方满意的效果。

2015年2月13日13时25分许,马某驾驶孟某所有的“金杯”牌轻型厢式货车,沿S201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8KM+100M处时发生侧翻事故,杨某驾驶其个人所有的“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沿S201线行驶至28KM+100M处时也发生侧翻事故,两车及道路旁边电信设施、电力设施不同程度受损。景泰县交警大队对本次事故并没有作出责任认定,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事故发生后,孟某支付了电信、电力设施抢修费用和自己车辆修理费共计2.1万元。孟某认为,本次事故的发生对方也有责任,于是向杨某提出承担部分损失,但杨某拒绝支付。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孟某遂提起诉讼。

接到此案后,景泰法院办案法官首先对情绪激动的孟某进行了安抚,随后前往县交警大队调阅事故卷宗,向处理该事故的交警详细了解本次交通事故未能作出责任认定的原因。原来,本次事故无碰撞点且双方对杨某车辆行驶方向陈述不一致,且无其它证据支持。景泰县交警大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之规定,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办案法官认为事实无法查清,但矛盾纠纷必须化解掉,绝不能给社会增添一丝不和谐的音符。于是运用“诚、法、理、情、利”五字调解法对此案进行调解。“诚”即本着诚心实意为当事人解决问题的理念,让双方信任法官是真心真意为他解决纠纷,营造出一个温和、默契的调解氛围;“法”即运用法律疏导,主动释明法律,使原被告双方产生正确的法律预期;“理”即结合情与法,向双方释明其应知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做到晓之以理;“情”即以情劝导,以情作为切入点,打动双方当事人;“利”即耐心调解,为双方找到共同的利益点。功夫不服有心人,最终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孟某与杨某达成调解协议,杨某同意支付孟某部分损失。

杨某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时说:“我虽然出钱了,但办案法官让我明白了做人的道理,这个钱我出的舒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