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外号“大猩猩”,先后多次被平川区公安分局强制戒毒,被白银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之后因犯贩卖毒品罪,先后两次被平川区法院判处刑罚。但刑满释放后,不知悔改,再次贩卖毒品,锒铛入狱。
2014年12月,吸毒人员水某某电话联系王某某欲购买毒品,二人约定在白银市平川区靖煤三区38号楼1单元进行交易,后在上述地点王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向水明锁贩卖毒品疑似物2小包,在公安人员抓获王某某时,水某某因紧张,便将王某某给其贩卖的用卫生纸包裹的毒品扔在地上,被公安人员当场提取。后公安人员从王某某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28小包、毒资200元。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向水某某贩卖毒品疑似物净重0.08克,从王某某身上查扣的毒品疑似物净重3.5克,从中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平川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向他人出售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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