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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兰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划 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通知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5/11/19 4:20:2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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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兰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划

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通知

 

各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和四中全会提出的“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的改革要求,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精神,决定由兰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集中管辖我省部分行政案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集中管辖的案件范围

(一)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自2015年12月1日起集中管辖原由兰州市、白银市、定西市所辖的20个县(区)基层人民法院和兰州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二)下列案件由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

1.原由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被告所在地在兰州市范围内且为县处级以上行政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除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2.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3.当事人不服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行政诉讼案件。

(三)下列案件仍按原管辖规定办理:

1.当事人坚持选择向当地法院起诉的案件;

2.2015年11月30日之前已经立案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

3.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二、关于集中管辖改革的几点要求

1.统一思想认识,深入广泛宣传。此次决定利用铁路运输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是我省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与之前下发的《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全省各级法院要从有利于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有利于防止和排除影响公正司法的非法干预、有利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行政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角度充分认识此次管辖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要在立案大厅、法院门户网站等公共场所和当地新闻媒体公布本《通知》关于管辖制度调整的相关内容,做好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和释明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正面宣传,以增进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2.把握精神实质,做好前期准备。兰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集中管辖行政案件,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也是我省法院审判史上的一件大事。兰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要准确把握此次管辖制度改革的精神实质,将其与实行法官员额制、审判责任制、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等改革整体部署协调同步推进。要尽快落实编制调整、人员调配以及财政保障等问题,做好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确保集中管辖改革顺利进行。

3.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便民诉讼。各有关法院要始终坚持并充分考虑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和方便参加诉讼,采取多种措施解决便民诉讼和便于人民法院审理裁判的问题。兰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要积极探索以电话预约、网上立案或邮寄等方式受理案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法院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赴各市、县(区)审理案件,减少当事人诉累。各有关法院要积极配合兰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做好审判工作,认真办理委托送达等事项,尽量为当事人诉讼和巡回审判提供便利条件。当事人到当地法院递交诉讼材料的,当地法院应当代收并及时移送集中管辖法院,不得以各种借口推诿。

除本《通知》涉及的内容外,有关行政案件管辖的其他事宜,仍按以前的相关规定办理。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

特此通知。

(本通知由各中级法院转发辖区有关基层法院)

跨区划通知和公告20151116_11352089.pdf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