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公司之名,实施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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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公司之名,实施刑事犯罪


来源:会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2/3/22 16:00:07 阅读次数:5367

2022年3月21日,会宁县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康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一案。

2020年12月至2021年10月,康某冒用公司名义与他人订立虚假电脑购销合同,数次骗取多人电脑共计518台,随即转卖套现。期间,康某又以周转资金、缴纳税款、工地急需电线等为由,骗取他人财物,累计金额6万多元。法院审理认为,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公司名义与他人订立虚假电脑购销合同,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其虚构办理贷款、送礼、垫付税款、工地急需电线等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亦构成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因康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判决康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责令退赔各受害人损失。康某当庭表示服判。


法官说法

合同诈骗手段多样,本身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和复杂性,受害者大多对于诈骗行为认识不足,缺乏法律常识,易上当受骗。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核对手续,并通过银行、相关行政机关或专业机构查明对方基本情况,以防被骗。若发现被骗,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赃止损。

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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