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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宁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张某某、叶某某等20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来源:会宁县人民法院 作者: 责任编辑:会宁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8/10 9:53:4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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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会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张某某、叶某某等20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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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2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经与“韩国快三”彩票平台客服联系,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拿到福建省漳浦县,为福建犯罪团伙成员提供银行卡用于转账,获取好处费。后张某某又介绍李某某、冶某某、何某某等人,冶某某又介绍其他人,给福建犯罪团伙人员提供银行卡转账,获取好处费。被告人张某某、叶某某作为操盘手,拿到张某某、冶某某等人提供的银行卡后,在上线的指使下,用上线专门提供的工作机,在指定地点操作绑定银行卡和手机网银账号,向上线和“飞机群”中指定的账号转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叶某某等二十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保障


该案涉案被告人多、案情复杂、需要协作的单位和人员较多。为妥善审理此案,会宁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多次开会研究部署,成立审判组、安保组、后勤保障组、医疗保障组等,制定下发审理预案,确保该案审判和各项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刑事审判庭工作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加班加点,为顺利开庭做好前期准备。会宁县人民法院积极与会宁县公安局进行衔接,抽调警力,各司其职。同时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会宁县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中心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16名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




庭审过程


庭审中,2名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20名被告人及20名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历时4个小时,各方当事人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就案件事实、定性、量刑展开辩论。庭审中,法庭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顺利完成了该案的审理工作。整个庭审过程庄严肃穆,庭审规范有序,节奏井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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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案人数较多,案情复杂,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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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近年来,犯罪分子持续利用他人的电话卡、银行卡等进行电信网络诈骗,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会宁县人民法院呼吁广大群众要引以为戒,切莫贪小惠小利、抱侥幸心理,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进行转账,为不法分子犯罪行为提供作案工具,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最终害人害己。同时也要不断增强网络安全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妥善保护好自身财产安全及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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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五)2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1、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以上的;2、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互联网卡20张以上的。